横琴新区产业配套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提升横琴新区对商务服务、金融服务、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科教研发、中医保健、高新技术等产业高端从业人才的吸引力,推动相关产业项目招商及产业培育,优化全区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横琴新区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源保障】 本办法所称产业配套租赁住房,是由区管委会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渠道掌握,供区内企业高端从业人员短期租住的房屋。当前主要指横琴新家园部分公寓、横琴创业谷公寓,未来新增部分以区管委会核定为准。
第三条【住房性质】 本办法所称产业配套租赁住房的性质为周转性、保障性居住之用,不得用于办公及商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
第四条【适用范围】 经区管委会批准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研机构、高端服务机构等符合横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且在区内办公和运营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据实申请租用产业配套租赁住房。
第五条 【审批权限】 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区商务局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横琴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二章 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租赁对象】 企业引进的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方可申请入住。
第七条【租金标准】 产业配套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租期超过2年的时段,按20元/平方米/月计收。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物业管理、水电气冷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担。租金由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气冷等费用由租户自行向相关服务单位缴纳。
第八条【分配标准】 产业配套租赁住房优先对企业负责人分配单套,对高层管理人员分配单间公寓,对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分配单间,对业务人员分配集体宿舍。
第九条【配备数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产业配套租赁住房原则不超过5套。属于区重点企业及重大项目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据实申请增加分配数量,但原则上优先满足项目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住宿需求。
第三条 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申请方式】 产业配套租赁住房的申请由企业统一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
(一)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横琴新区产业配套租赁住房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拟入住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等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申报。企业根据本企业人员住房需求情况,据实向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产业配套租赁住房申请,列明本企业的相关人员的具体需求情况;
2.初审。由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每月定期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并提出安排建议报区商务局;
3.审核。区商务局对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区产业配套租赁住房安排建议进行研究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4.公示。审批通过的配租企业名单(含拟安排人员)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签约。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承租方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抓好区产业配套租赁住房的统筹管理,完善相关物业管理规章,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抓好物业管理和公共环境维护。
第十二条【租户责任】 租住企业应督促入驻企业人员遵守租赁协议,爱护公物,并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气冷等服务费用。入住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对承租的产业租赁住房进行转租。
第十三条【工作监督】 参与区产业配套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平、公正、热情服务的精神,严禁收受租住企业及人员的利益及好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解除协议】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产业配套租赁住房:
(一)租住期间承租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二)租住期间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租住期间企业严重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气冷等服务费用的;
(四)租住期间企业相关入住人员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