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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6-10-08   作者:珠海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16〕5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效益,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类项目,以及创建电子商务示范等项目的专项配套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和注重效益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二)制订和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开展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等工作;

(三)建立资助项目档案,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二)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使用专项资金,并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验收;配合统计部门填报电子商务统计报表。

(四)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他市级专项资金。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在珠海市内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项目单位。

第十条 扶持范围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包括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应用平台、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等系统建设项目。

(二)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项目,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和社区服务平台等系统建设项目。

(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系统建设项目。

(四)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项目。

(五)市政府决定由市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市级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

(五)其它不应由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应用平台、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且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发展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和社区服务平台等项目,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且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项目,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对经省政府及以上部门批准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且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项目。促进电子商务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主要包括平台系统开发(含直接参与平台系统开发建设的人员工资或外包费用)或系统购置、硬件购置、市场推广等与平台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包括办公场所用地、土建、车辆购置等经常性开支。上述支出以发票、合同金额和银行工资流水等为准,发票及合同等证明材料主体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年交易额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年度线上交易额,不含线下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安排受当年专项资金总量限制。当年拟补助资金总额超出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总额时,各项目最终补助金额按照项目拟补助金额×(专项资金总额/拟补助总金额)的公式计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经公开申报、专家评审、部门审核、项目公示、资金拨付等环节。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时限等内容,并在市商务局官网以及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申报有效期内,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管理平台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报送纸质资料。

(三)市商务局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报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以及申报企业性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拨付程序:

(一)市商务局按照评审规则,分别从省电子商务专家库、市财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的专家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相关费用,从年度项目管理费中统筹安排。

(二)市商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将本年度的资金资助计划会市财政局审核后,交由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三)市商务局将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的资助项目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协议规定、资助项目的进度及财政国库支付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11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16〕5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项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对存在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六条 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评审专家、中介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资格,对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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