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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16-10-08   作者:珠海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高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珠海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电子商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专业特色和产业规模,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产业链清晰、科研开发和创新能力较强、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根据功能不同,珠海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产业功能区园区,是指各种类型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具有集群效应的区域;二是特殊监管区园区,是指经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殊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园区的创建应本着政府推动、园区主管、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的原则,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提升层次。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所在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或所在特殊监管区域的管委会,均可以作为园区的申报主体。

第五条 珠海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建设单位自愿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园区认定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建设主体明确。园区运营主体是在珠海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独立核算的法人。

(二)功能定位准确。园区依据不同区位特点、产业基础、产业特点,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三)支撑体系健全。能够提供较为完善的办公环境、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仓储物流、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多层面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和服务平台。

(四)集约程度较高。园区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规模。原则上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产业功能区园区入驻的各类电商企业达10家以上,特殊监管区园区备案的各类电商企业达10家以上。

(五)监管单位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需符合联检部门对跨境电商监管区域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要求,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具有较强的物流、仓储、通关等配套服务。

第七条  园区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珠海市电子商务园区申报表;

(二)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

(三)园区内主要电子商务企业名册、租赁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四)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园区的认定:

采取园区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自主申报,市商务部门评审认定的方式。

(一)申报。申报主体向市商务局递交申请;

(二)审核。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

 (三) 授牌。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给予批复并授牌。

(四)复核。市商务局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复核未达标的园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电子商务产业园(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称号。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园区的建设管理将采取市区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商务部门指导园区的建设发展,对条件成熟并符合升格为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给予优先推荐。属地政府部门可根据《珠海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相应的专项扶持。

第十条  市商务局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园区相关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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