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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6-10-08   作者:珠海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4〕6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畜牧业以及相关的二、三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统筹整合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或公开申报和评审、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或报账制管理、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效益规模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实施年度一般为一周年,以项目批准时间开始计算,因特殊情况需延后的应书面报市农业、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除行政、事业单位外,同一企业或组织(含同一大股东控制的不同企业或组织)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1)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 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2. 协同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制订专项资金年度扶持方向政策和资金使用计划。

    3. 联同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印发年度申报指南。

    4. 联同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前置审核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5. 根据评审结果,联同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研究确定资金安排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方案经批准后,核定项目法人的筹资方案和资金用款计划。

    6. 管理、拨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组织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工作。

    (二)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 联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申报项目的初审、核实工作,组织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录入申报。

    2.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记账情况开展检查,并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3. 按照市的统一部署组织或协助开展监管、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主要职责:

    1. 申报年度资金预算,在年初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扶持方向政策和资金使用计划。

    2. 联同市财政局制定印发年度申报指南、资金评审办法。

    3. 联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 根据评审结果,联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安排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公示。

    5. 方案经批准后,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筹资方案和资金用款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对项目完成进行验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6.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项目单位报账审核工作。

    (二)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 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编制项目计划,联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申报项目的初审、核实工作,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在管理平台中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 严格按照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监督项目建设,配合对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3. 按照市的统一部署组织或协助开展监管、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使用资金,对项目自筹资金部分足额按时出资,项目资金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支出原始凭证齐备、真实。

    (四)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农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按市要求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资料,逾期不报或拒不上报的企业,将停止拨付资金,从下一年度起连续三年取消市级资金申报资格。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用途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扶持珠海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企事业、科研推广机构、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认定的家庭农场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涉农单位开展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建设,包括先进、适用新技术与新品种的研发、引进、示范、培训和推广,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等新工艺设备购置,农产品生产基地(含菜篮子基地)及加工、流通产业体系建设,农业标准化和农业品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合作组织示范性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和检测体系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农业信息化,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农业项目贷款贴息、畜禽屠宰转型升级、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及上级部门要求扶持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用途包括:

    (一)基础设施投入: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的建设或购置农田(鱼塘)水利、电、路、温室大棚、越冬大棚、机械设施、建筑物等。

(二)原材料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亲本、苗种、饲料、试剂、加工与综合利用原材料、设施部件与材料等的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

(三)设备购置及使用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等。

(四)专用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支付的检测费用、信息资料、信息采集与知识产权费用及与国内外相关单位或研究人员进行合作交流所需费用等。

(五)农业项目贷款贴息:用于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示范社的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或组织的年度利息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已付利息的30%。

(六)工作经费:农业和财政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评审、培训、调研、考察、推广、规划、农业信息化、聘请专家和中介机构等费用。

(七)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可使用或经市政府批准开支的方面。

第十四条  各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方向、用途和补助标准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工作部署,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工作重点等情况确定,并在年度申报指南等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前制订当年专项资金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含扶持方向、范围以及相应的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获批后,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联同市财政局于每年上半年制订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并按规定公布。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按程序报送所在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管理平台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申报。市属单位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平台中录入相关申报信息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通过管理平台前置审核的项目,由区级农业、财政部门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报送有关书面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市属项目直接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报送有关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资金规模、工作重点等因素,选择专家评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其中:

    (一)集体研究是指市政府相关业务和资金管理部门通过集体研究、评议确定资金分配结果的分配方式。决策过程应公开透明,决策结果应上网公示。

    (二)专家评审是指通过选定专家评委会,由专家评委会根据预先确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对各申报文件共同进行分析、比较,选择综合条件最好的项目予以扶持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到需要进行竞争性分配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主要对项目的基础条件、前期工作、申报材料、实施内容、资金落实、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评审。具体评审方案或考评指标等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联同市财政局根据集体研究决定或专家评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相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实行市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区、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在项目资金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直接或通过转移支付拨付资金。各相关区(功能区)的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2)项目法人为非行政、事业单位的,(3)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市级财政报账制管理。项目法人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完成50%时,(4)项目法人将项目实施资料(主要是原始凭证)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5)市财政直接将50%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项目完成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后,(6)市财政将余下50%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法人。

(7)项目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的,(8)项目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验收合格、财务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9)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项目现金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使用财政资金部分,现金支出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招标的,应按相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或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项目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公开、公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及公开公告情况报送市、区农业、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14]1号)等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应加强考评结果的应用,市级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10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二)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等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区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和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在各年度制订的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方案、申报指南和合同书中的内容,可作为本办法的补充和对各年度工作的进一步细化,相关方面应同时遵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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