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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10-07   作者:珠海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好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用途主要为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代为补偿银行、保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主要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期间的本金及利息,不包括逾期后的罚息复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五条 合作机构是指与基金管理人签署合作协议,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时机成熟时可引入其他机构)。

第六条 基金由市财政统筹中央及省、市资金安排,首期规模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000万元、市财政3000万元,市财政3000万根据基金运行情况,从市财政安排给珠海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中分期安排,分5年到位。若5年存续期内运作良好,可以报请市政府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延长运营期限。

 

第二章  基金架构

第七条 基金由四方共同参与,市知识产权局代表市政府作为基金的出资人,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珠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负责为基金提供知识产权评估、质押、处置等服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基金合作方,负责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提供贷款、保险、担保等服务。

第八条 基金设基金决策委员会,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组成,是基金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基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确定合作机构和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方案;

(四)审核基金重大项目支出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基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承担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决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以及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负责基金日常专项运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考核、筛选和评价拟合作机构,并拟定合作方案;

(三)在贷款发放前对贷款项目确认出现风险后是否属于基金的补偿范围及具体补偿的项目及金额;

(四)负责贷款发放后的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并在贷款出现风险后根据决策委员会的审定结果进行补偿资金的拨付;

(五)按要求向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并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自评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议案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

(七)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条 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负责风险补偿项目项下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质押、处置等,交易平台应勤勉尽责,合理评估质押知识产权的价值,为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提供有效支撑,提高质押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在出现不良贷款的情况下,协助合作机构处置质押知识产权,尽可能回收风险资产本息。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服务效率高,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制度;

(二)合作银行承诺当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不低于基金存入资金额度的10倍;

(三)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合作银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合作银行同期、同档次、同担保方式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第十二条 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能力强,获得其合作银行准入并授予授信额度;

(二)担保机构费率不超过1%。

第十三条 合作保险公司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能力强,获得其合作银行准入;

(二)保险费率不超过2%。

 

第三章  扶持方向

第十四条 基金主要投向珠海市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企业;获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工业设计大赛优胜企业。

(三)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立项的企业。

(四)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或主要关联方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六条 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1个风险补偿项目,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初选出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合作机构,报基金决策委员会确定最终合作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按合作银行年度拟新增投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规模的10%,将资金专户存于该银行。

第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前,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每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会审、评估,对市场风险进行防控,确认是否属于本基金补偿范围以及具体补偿的项目及金额。

在贷款本金出现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补偿申请,由管理人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决策委员会须在收到管理人书面材料3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根据基金管理人在贷款发放前的认定结果,从贷款真实性及产业导向两个方面进行审定。

在贷款发放前经确认属于基金应补偿的贷款项目的,在贷款本金逾期后,经决策委员会审定,由基金管理人将补偿资金从基金专户中支出。基金管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合作机构办理具体划转手续。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项目信息报基金管理人备案,明确知识产权质押项下贷款发放的具体金额,作为基金管理人考核计算年度新增投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规模的依据,逾期没有备案的贷款项目将不予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十一条 若合作银行未能在当年如约完成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投入规模,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下一年度扣减未完成投放部分对应的存入资金。

第二十二条 如出现贷款损失时,风险分担模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施。

(一)对于信用等级较高、贷款风险较低的企业贷款,采取基金与银行直接合作的方式,基金与银行原则上按4:6 分担风险损失。

(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贷款风险较高的企业贷款,可引入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其他机构,银行与其他机构共同作为合作机构。基金与合作机构原则上按照4:6分担风险损失,银行与其他机构风险分担比例自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决策委员会认定属于基金应承担风险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作机构提出补偿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机构出具划款凭证,将基金拨付合作机构指定账户,但合作银行仍然应按照不低于基金原存入额度的10倍放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收回资金按照追偿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金、利息顺序补偿给各合作机构。其中本金、利息按照各合作机构的风险承担比例等比例补偿,如各合作机构事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做好基金的管理,加强与合作机构的沟通,切实运作好基金。基金按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所有合作银行资金专户余额的2%计提。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严格依规做好贷后管理工作,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上季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包括贷款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贷款资金使用状况等。基金管理人将相关数据汇总后上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相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贷款条件发放的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基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管理人开展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上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融资项目出现逾期;

(三)合作机构认为融资企业不能正常还款;

(四)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10%,或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基金总规模50%的,应立即暂停本基金业务。各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加快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回复正常后,经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九条 基金产生的溢价、孳息等收益全部补充基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决策委员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基金的情况,有权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作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基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发生代偿的贷款单位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支持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四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出资比例退还各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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