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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横琴新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时间:2016-10-07   作者:珠海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规范横琴新区土地储备行为,根据《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要求,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和融资工作。

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规划国土局是横琴新区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横琴新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政府土地储备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或横琴新区管委会授权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储备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区属授权国有企业)依据本办法负责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横琴新区管委会统筹发展委员会、财金事务局、公共建设局,横琴新区地税局,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土地供需情况,编制年度、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

(二)执行经市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年度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土地储备。

(三)负责签订土地储备补偿合同,办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

(四)负责管理、利用储备土地,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五)负责储备土地供应的策划、推广等前期准备工作。

(六)负责土地出让前的收回、收购、整合和出让后的服务。

(七)负责土地市场调研、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建立土地市场预警和信息公开系统。

(八)负责对政府授权土地储备的国企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开展土地储备及利用储备土地抵押融资等行为进行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范围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中心协议交还或置换的土地。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土地。

(七)市、区属授权国有企业在其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八)新区重点控制区域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中提取款。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利用

前期开发是指储备土地的吹填平整和水、电、道路、排洪渠等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经市政府或横琴新区批准,前期开发可委托市、区属国有企业负责。

利用是指对未纳入一年以内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进行临时性的使用。由区规划国土局根据利用单位申请报区管委会批准,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明确使用用途、时间、临时地价标准和收取方式、收回条件等,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八条 储备土地的初始登记

新区储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免交契税,土地取得方式为储备。

第九条 土地储备入库出库手续的办理

(一)政府土地储备

根据批准的年度、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由土地储备中心制定入库方案,经规划国土局报新区管委会批准。依据批复,由土地储备中心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房地产权证》。

因建设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中心制定出库方案,经区规划国土局报新区管委会批复后办理出库手续,注销相关证书。出库方案应当列明出库原因、抵押贷款的偿还或置换抵押物情况、抵押银行的意见、临时利用土地的收回情况等。

(二)市、区属授权国有企业土地储备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由企业制定土地储备入库方案报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依据批复,由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房地产权证》。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字门公司)也可向市政府或珠海十字门商务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十字门工作领导小组)报土地储备入库方案,再依据批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入库手续。

因建设需要使用企业储备土地的,由规划国土局协商企业制定出库方案,经区规划国土局报区管委会批复后办理出库手续,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相关证书。十字门公司也可向市政府或十字门工作领导小组报土地储备出库方案,再依据批复注销相关证书。出库方案应当列明出库原因、抵押贷款的偿还或置换抵押物情况、抵押银行的意见、临时利用的收回情况等。

第十条 储备土地融资手续的办理

(一)政府储备土地融资

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土地储备中心可利用储备土地进行融资活动。融资资金由横琴新区管委会财金事务局实行专户管理,并专项用于横琴新区收储和基础设施开发建设。

根据新区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由土地储备中心以名下储备土地为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国有企业(含非市、区属国有企业)进行融资抵押担保。

(二)市、区属授权国有企业储备土地融资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确需融资的,由企业制定储备土地融资方案报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办理储备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储备土地融资资金专项用于横琴新区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融资资金的管理

储备土地融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金事务局负责融资资金使用监管,督促融资单位按时按规定向贷款银行还款,避免造成违约责任。

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区授权属国有企业应定期向财金事务局提交融资资金使用的相关财务报表,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片区范围内储备土地融资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十字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管委会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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