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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总部基地规划和总部经济用地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16   作者: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总部基地集聚区,鼓励总部企业集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应当符合《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总部企业认定的标准,并经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条 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的总部,其中职能型总部包括先进制造业职能型总部、高新技术产业职能型总部、现代服务业职能型总部、商贸物流业职能型总部和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管理性公司总部。

  第二章 总部基地规划

  第四条 总部基地规划遵循整体布局、分期推进的原则。市政府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基础上统筹规划总部基地。

  第五条 市政府在总部基地规划相关产业总部功能区。鼓励总部基地统一建设总部楼宇,以优惠租金向总部企业提供办公用房;鼓励总部基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发展楼宇经济,吸引总部企业入驻。

  第六条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整理、规划全市总部经济用地,并在全市范围内做好统筹调配。

  第三章 总部经济用地

  第七条 总部经济用地遵循集约利用、合理分配的原则。总部经济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情况公开出让总部经济用地。

  第八条 总部经济用地原则上只出让给经认定的综合性总部企业,并按照总部企业优惠地价确定土地出让起拍价或起始价(具体以土地招拍挂时制定的价格为准)。

  第九条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实际供地能力,每家综合性总部企业可申请占地面积20000㎡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其中申请单位的上年度税收地方分成部分达2000万元人民币且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占地面积10000 ㎡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申请单位的上年度税收地方分成部分达4000万元人民币且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占地面积20000 ㎡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具体按申请单位实际需要和总部用地规划情况在上述控制指标范围内供地。

  第十条 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经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最长缴款期限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用地用于总部企业建设办公大楼和配套商业设施,不允许建设住宅,总部企业自用办公的面积需超过办公大楼总建筑面积的50%,非自用的办公区域可自行出租(优先出租给其他总部企业),但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用地和用房的转让、抵押需先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总部经济用地若需转让,受让人只能是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第十三条 由申请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投资促进部门提出总部经济用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注册所在地的投资促进部门报市总部办复核;对通过复核的,由市总部办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意向用地所在区(经济功能区)受理;由意向所在区(经济功能区)按相应规划提出用地意见,规划、国土部门配合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以优惠价格租赁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不得私自转租办公用房,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执行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若不能按时建设或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严格按要求申报总部办公用房和总部经济用地,对以优惠价格租赁总部办公用房及获得总部经济用地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国土、规划和投资促进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总部项目土地用途情况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区(经济功能区)投资促进部门牵头,工商、税务部门配合对总部办公用房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报市总部办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建立总部用房、用地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实现信息透明,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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