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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修订版)

时间:2016-03-15   作者: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横琴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七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通燃气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通燃气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  旅游用地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通燃气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七条  供地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地平整条件,由项目方自行承担的,土地平整后按用地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用地单位。

第八条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按用地面积计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按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计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须进行楼层修正(见附件2)。

第十条  低密度居住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低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1时,其地价标准按住宅基准地价的2倍计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其他居住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5层以上住宅。

第十一条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15000元。

第十二条  横琴岛临海岸线(磨刀门水道、马骝洲水道、契辛峡、十字门水道、夹马口、横琴湾、大东湾及南海)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5%,临河岸线(汇金湾、天沐河、深井湾-石栏洲水道)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0%。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教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除外。

临水建设用地是指临水道或海岸线的首宗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一)《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以下的部分(商服用途除外);

(三)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四)电力设施项目的输变电站(所)、制冷站、加气站、抽水泵房用地超出容积率1.0部分的建筑面积。

(五)建筑物架空层(别墅除外)、消防通道、避难层、公共使用的围廊等部分;

(六)宽度不大于6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宽度不小于4米),净空高度不小于2.5米的有盖步行空间和宽度不大于4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宽度不小于2米),净空高度不小于2.5米的有盖步行廊道等公共步行空间;

(七)用于公共交通功能的通行型公共空间中地上部分和满足《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有关地下室规定的情况下的地下部分。

(八)经政府同意,作为地下空间连接通道供公众使用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收地价时给予优惠:

(一)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地价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挂牌出让时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准经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楼层修正后计算(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楼层修正系数表见附件3;挂牌出让时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准中商服用途建筑物未采用楼层修正的,按挂牌出让时的有关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竣工验收阶段补缴地价标准按用地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准经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楼层修正后计算;

(二)用地单位设计方案报批的地下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位要求时,经批准后在地面以上建造的室内停车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评估价格作为地价计收标准: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经批准同意改变土地权属来源、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需补缴地价的;

(三)法律法规或其他部门明确规定应采用评估价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符合《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4年4月推荐进入横琴粤澳合作产业园的33个产业用地项目,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进行项目用地挂牌出让的,用地挂牌起始地价按2013年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进行项目用地挂牌出让的,用地挂牌起始地价按新公布的地价管理规定执行,政策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地价,每年按批准用途价格标准的3%计收。

第十九条  综合体用地中,合同未规定或无法确定办公和酒店用地比例的,办公和酒店用地的比例各按办公酒店用地总建筑面积的一半确定。

第二十条  地价款应在用地使用合同、协议签订(未签订用地使用合同、协议的,在《地价款缴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延期付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3‰的违约金,逾期竣工的,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按日加收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用地使用合同或地价款缴交通知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区管委会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产业政策对其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基准地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未及情形的,由区规划国土局收集后提交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区管委会已颁布的其它地价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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