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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产业项目出让用地监管办法

时间:2016-03-15   作者: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后的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准入条件,经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以出让方式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出让用地监管,是指对产业项目用地单位取得用地后的开发建设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横琴新区实行产业项目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产业项目用地单位按用地挂牌起始价的30%缴纳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竞买保证金转缴。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业项目用地单位的履约及监管内容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按以下规定返还:用地单位取得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返还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30%;用地单位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约定时间施工达到建设标高±0.00以上的,返还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用地单位按约定时间完成全部单体封顶的,返还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20%。招商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按以下规定抵扣:项目建设未按约定时间桩基开工、施工达到建设标高±0.00、全部封顶的,用地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应支付的违约金款项从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桩基工程开工违约的,抵扣不超过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30%;主体工程达到建设标高±0.00以上违约的,抵扣不超过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全部单体封顶违约的,抵扣不超过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20%。抵扣用地履约保证金不够支付违约金的,另行追缴。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抵扣应支付违约金后仍有剩余的,返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对提前开、竣工的产业项目用地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桩基开工、施工达到建设标高±0.00、全部封顶的,产业项目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时间相应顺延。经核实批准后,顺延项目建设的时间。

 

第八条  横琴新区实行产业项目用地产权分阶段管理制度。用地单位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后,颁发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书载明项目开发建设的履约要求和用地产权登记的限制条件。用地单位完成投资达总投资额的50%(不含地价)或完成建设面积达总建筑面积50%的,解除用地产权登记限制。用地单位在建设完成全部单体封顶前,用地抵押融资须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核准,所获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就产业项目用地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抵押登记时,应经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核准并出具相关意见,房地产登记部门方可办理相关登记。

 

第九条  横琴新区实行产业项目用地退出制度。

用地单位延迟桩基开工或施工达到建设标高±0.00超过180天的,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定金后退还剩余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返还已缴纳批后监管履约保证金的70%,注销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供地。用地单位的前期投入不予补偿。

用地单位延迟完成全部单体封顶超过360天的,横琴新区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但全部补偿金额(含地上已建建筑物和其他投入的补偿)不得超过土地出让价款与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之和的90%。

 

第十条  横琴新区实行产业项目规划报建方案预审。

产业项目用地招商时,招商意向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指标与建筑形式,由新区规划国土局进行预审后,择优选取方案纳入用地出让挂牌文件,取得用地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纳入挂牌文件的方案建设,如项目用地单位需调整方案,则其修改周期不得影响项目建设按约定日期开工。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的开发建设和履约情况,纳入横琴新区诚信建设体系。

 

第十二条  负责出让用地监管工作的部门和职责

横琴新区管委会成立出让用地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策涉及出让用地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负责出让用地监管的日常工作。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负责核实项目建设进度。

横琴新区统筹发改委负责核实项目的投资强度、投资总额。

横琴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核实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横琴新区行政服务促进局负责核实项目建设未按期桩基开工、施工达到建设标高±0.00、全部封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

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负责管理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

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审核出让用地产权的初始登记、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取得用地的产业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建设的,按本办法规定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并与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纳入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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