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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就业优惠政策介绍

时间:2016-03-15   作者: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问题,是当前国家支持国企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从 1998 年至今,国家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精神,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而 在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子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后,可以说,国家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的优惠政策已趋完善。为了使社会各方面更好了解这些政策,现就其涉及的主要方面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如下。

 

一、主要政策精神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吸纳就业的单位,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税收减免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2、收费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

3、信贷优惠政策。对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2]208号 第九条规定:"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 《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问题,"粤国税办发[2002]135号"明确" 每套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5元和外框20元。

 

二、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除"财税[2002]20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外,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国税发[1999]43 号");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 ("国税发[2001]11号" );广东省有关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粤地税发[2002]69号") 。

 ( 一 )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

    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为下岗职工。这里所谓的"下岗职工"具体是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 ),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

1、营业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 60% 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 年。

2、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为配合当时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本税收优惠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 二 )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

    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为退役士兵。具体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并且自谋职业的士宫和义务兵。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及内容,按照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税收优惠自2001年1月1 日起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止。

 ( 三 ) 广东省有关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粤地税发[2002]69号"文规定 :

1、企业所得税方面

    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 3 年。免税期满后, 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 60% 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税收政策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 60% 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 以上的,以及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员工,安置原国有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从业人员60% 以上的,也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2、个人所得税方面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的机关备案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免税主体及范围由县以上地税主管部门负责。

3、营业税方面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 60% 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三、办理税收优惠的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取得有关的税收和收费优惠做了具体规定,其主要程序如下:

    企业申请认定→报送有关材料→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申请税收减免→报送有关材料→报主管机关审核→享受税收优惠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国办发[2002]57号" 规定 :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 ( 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接摩、网吧、氧吧等,下同 ) 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 3 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以下简称"收费") 。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

 ( 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 ,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 含证书费 ) 。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还费 ( 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 。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 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在办理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另按文件规定,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 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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