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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15   作者: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持有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三条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年审和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登记统计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街道办(镇)办理相关的工作。《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免费发放。

第二章《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五)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指供销合作社原具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或以原固定工(含干部)身份调动到供销合作社的下岗失业人员);

(六)企业失业军转干部;

(五)、(六)类人员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以下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人员;

(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及流动就业人员。

第三章《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香洲区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的失业人员和全市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香洲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含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斗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金湾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含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内《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或《珠海市求职登记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彩色小一寸相片2张,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两份)。符合下列情况的,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企业失业军转干部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失业军转干部证明;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

(五)持有非辖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发放的《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原发证单位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全称的证明(市属失业人员由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出具);

(六)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和发放的程序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加具意见和盖章后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属于市属失业人员的,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属于区属失业人员的,报送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签发《再就业优惠证》,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电脑,并通知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前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上述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通知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第九条《再就业优惠证》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号:《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由三个部分组成,总共12位数字:第一部分是广东省代码(440);第二部分是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共三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编排,香洲区行政区域代码为402,斗门区行政区域代码为403,金湾区行政区域代码为404;第三部分是发放序号,共6位数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编号。未经劳动保障部门编号的《再就业优惠证》,一律无效。

第十条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签发《再就业优惠证》时,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首页内,注明下岗失业人员来源(如“市属”、“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字样)。

第十一条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签发《再就业优惠证》时,须加盖“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优惠证专用章”或“珠海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优惠证专用章”钢印。发放对象属男性年龄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可认定为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签发《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注明领证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对“发放对象”中的(五)、(六)类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策范围”栏内标注“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内容。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领证人员,要具体标注《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限。同时,须在下岗失业人员提交的《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上注明已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已领证的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不得再凭《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公示制度。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时,必须按照规定在街道(镇)或村(居)委会公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失业前工作单位和失业证及低保证号码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时必须给予申请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受理回执》。

第十五条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凡不符合发放条件或申领手续不全、证明材料提供不齐的,一律不得发证。

第四章《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第十六条《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要建立台帐,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须及时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年审、注销及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录入“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管理”,建立全面、准确的数据库,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查询和核实服务。

第十七条《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予以没收,追回其已享受的全部金额,取消其再次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并依法严肃处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原发证机构收回。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经核实后,于30天内由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领证人员跨地区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须在享受政策所在地(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异地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备案手续,凭备案手续及相关的证件方可前往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税费减免手续。

第十九条《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尚未享受或未享受完有关扶持政策的,需到发证的就业服务机构换领新证。持有本办法实施前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继续凭证享受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与工商、税务等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交流通报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第二十一条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实行按季度统计制度。各区劳动保障局需在每季度后10日内将持证人员享受国家和省、地方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分类统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第二十二条《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机关实行年审。持证人员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需在《再就业优惠证》到期前的1个月内将证件交发证机构年审。年审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须核实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记录情况,对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有错记漏记的,要及时纠正或补充记录。年审合格的,发证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章;年审不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要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对伪造、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发证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珠劳社〔2006〕93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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