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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第一类)

时间:2016-03-15   作者: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一、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核准和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

    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2、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4、汽车大修: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使用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5、总成修理: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6、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7、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8、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四、人员条件

    1、技术管理人员: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产人员数量的5%。

2、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三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其中一名经过总检验员培训,担任总检验员。

3、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驾驶员。试车员可由质量总检验员或质量检验员兼任。

    4、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

    5、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企业维修工人中各工种均由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a)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喷漆工为高级工共五名(每个工种至少一名);

b)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喷漆工为中级工共五名(每个工种至少一名);

c)其他工种,不低于初级。全部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五、设施条件(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经营场所)

    1、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铺水泥地面,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2、主要零部件和总成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等项作业,均应在厂房内专用台架上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

3、主生产厂房要求使用正规工业厂房(永久性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铺水泥地面)。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4、经营场所应符合珠海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六、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997(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规定条件配备。

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备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七、 经营管理条件

1、制定并执行业务流程,服务公约,安全生产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员工培训制度,汽车进厂、修理过程、竣工检验制度,质量检验制度,计量和标准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保养制度,车间卫生管理制度等各项基本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上墙)。

    2、执行珠海市交通局、维修协会制定《珠海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办法,按规定张贴实行明码标价。制定并执行业务受理、维修作业、检验交车、结账收费等岗位的服务规范。

    3、流动资金: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

    4、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八、质量管理条件

    1、必须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珠海市地方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依据汽车生产厂商的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必须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3、制定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工艺规程,具有并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九、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2、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十、环境保护条件

    1、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2、建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的管理规章制度。

3、积极防治废气、废液、废物、粉尘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维修作业工艺要求设有废气集中抽排系统、粉尘集中收集系统和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标准的规定。

    4、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十一、特许经营条件

有与汽车厂商签订的特约维修服务协议书。特约维修中心(站)进行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范围内的维修作业时,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十二、承担救援维修条件

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配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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