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第三类)
一、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核准和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
1、三类汽车维修业户: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的主要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检测调整四轮定位等。
2、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3、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4、车身清洁维护 cleaning maintenance of body 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专项维护。
四、通用条件
1、技术工人须经专业培训,并经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各专项修理至少有一名技术工人负责修理质量工作。
2、生产厂房、停车场面积必须满足专项维修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3、主生产厂房要求使用正规工业厂房或商业用建筑,停车场必须铺水泥地面,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凡租赁的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
4、设备技术状况完好,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主要检测仪器、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5、执行珠海市交通局、维修协会制定《珠海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办法,按规定张贴实行明码标价。
6、具有与本专项修理项目有关的修理技术标准和修理资料。
7、制定并执行与本专项修理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8、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