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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商事主体抽查制度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时间:2016-03-15   作者: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模式、构建商事登记监管新格局,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起草了《珠海市商事主体抽查制度实施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抽查办法(代拟稿)》)。现就《抽查办法(代拟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抽查办法(代拟稿)》的必要性

2013年10月2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首次提出要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目前虽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监管方式发生变化,由巡查改为抽查已成必然。所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继续推进珠海商事登记改革工作,健全和完善抽查制度,制定符合改革发展需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抽查办法(代拟稿)》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抽查办法(代拟稿)》的相关依据

(一)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附件3);

(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略);

(三)《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略)。

 

三、制定《抽查办法(代拟稿)》的过程

我局商改办会同登记注册科、企业监督管理科、法规科等科室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起草了《抽查办法(初稿)》。就《抽查办法(初稿)》内容,我局商改办先后于2013年12月25日召集各分局企管股股长参加商事登记监管工作会议;2013年12月30日召集注册、企管、法规负责人及各分局、工商所的工商骨干共17人参加商事登记后续监管六项制度征求意见研讨会;2014年4月15日召集注册、企管、法规负责人及各分局、工商所的工商骨干共18人参加商事主体抽查办法研讨会;2014年5月28日召集各分局分管领导、企业监督管理股股长或负责企管工作的股长以及市局企管科共21人参加全系统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在广泛征求了系统内外、工商专业人士意见后,市局商改办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对《抽查办法(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2014年6月26日,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原则通过,形成了《抽查办法(代拟稿)》。

 

四、《抽查办法(代拟稿)》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目的依据问题

2013年10月2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首次提出要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目前虽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体现了国家层面的监管制度改革设计理念,监管方式发生变化,由巡查改为抽查已成必然。我们认为,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是实行抽查制度的原因和目的。因制定《条例》和《实施办法》在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前,没有关于抽查的相关规定,但我们依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了《抽查办法(代拟稿)》中关于执行主体、对象、内容等重要条款。所以我们在目的依据中加入了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条例》、《实施办法》。

(二)抽查类型问题

为了使《抽查办法(代拟稿)》更具有操作性,根据本市商事主体的实际监管情况,我们将抽查分为两类。一类是年度计划抽查,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商事主体,对其登记和备案、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公司秘书、信息公示等一项或多项情况实施检查。另一类是特定计划抽查,根据辖区内商事主体的信用状况、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出现倾向性的不良情况,对特定商事主体、特定的登记事项开展抽查活动。

(三)抽查计划问题

商事登记机关在开展上述两种类别的抽查活动前,都应当拟定抽查计划,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抽查计划的内容包括:抽查事由、检查范围、抽查比例、抽取方式、实施时间、检查内容、抽查经费等情况。抽查计划需要在公告30日后方可实施。在《抽查办法(代拟稿)》中我们设置了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登记业务平台、商事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等公告渠道,对于抽查计划是否有必要公告到市一级媒体报刊,请市法制局提出意见。

与抽查类别相对应的,我们在《抽查办法(代拟稿)》中设定了六项抽查事由,除第一项抽查事由属于年度计划抽查外,其余五项均属于特定的计划抽查。当抽查事由成立,商事登记机关即可拟定抽查计划。

通过检查范围和抽取比例,我们可以确定最后的抽查名单。需要明确的程序方式是,抽查名单在计划中未直接确定,在抽查计划公告满30日后,才采取电脑机选、摇号等随机方式产生抽查名单。检查范围我们设置了三种,一种是辖区全体商事主体,一种是某一成立时间段内的商事主体,还有一种是特定行业。目前我市商事主体总量约为17万,考虑到我市商事主体总量实际情况,我们将前两种检查范围的抽查比例原则上设置为1%—5%,但因为某些特定行业主体量较少,所以在对特定行业进行抽查时我们采取了按特定行业主体总数的“一定比例”的表述。

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是,为尽可能地减少对商事主体正常经营的干预,我们设定了对同一商事主体一个年度内只作一次抽查,不得重复抽查的要求。

(四)检查方式问题

商事登记机关实施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政府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商事主体、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该平台实现查阅、复制、监督等目的,所以我们预留了网络监测的检查方式。另外,随着商事主体通过互联网自助提交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等行为成为常态,商事登记机关检查的方式也相应地发生改变,由原来的实地检查为主变为实地检查与网络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五)抽查结果公示问题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各商事主体的抽查内容和检查情况记载于其商事登记薄或经营异常名录,并将整体抽查结果予以公示。商事主体因信用状况不同,可能存在于不同的状态中。所以我们在《抽查办法(代拟稿)》中使用“记载于其商事登记薄或经营异常名录”的表述。

(六)适用例外问题

在实际监管中,商事登记机关会遇到上级部署紧急专项整治、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抄告等特殊情况,因为这些情况一般比较紧急或涉及商事主体已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还进行计划抽查事前公示显然是不合适的,易造成查处违法行为效率降低、力度减弱,群众损失不能及时挽回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我们在《抽查办法(代拟稿)》中设置了上述这些特殊情况下对商事主体的检查活动不受本办法限制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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