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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6-03-15   作者: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市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以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凡要求新增的专项资金,应先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人大议案要求。

(四)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市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

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行政隶属关系,市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送市财政局,并提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财政局同意不提交的除外,编写提纲见附件2)、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告须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转市财政局审核。

2.市级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市财政局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2个月内)退回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申报或发出不予受理申报的复函并阐明理由。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核。

市财政局在收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经审核建议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设立。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计划(其中,属于市级单位使用的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七条  在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后,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本部门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应当按照《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纳入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由市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区(经济功能区)、镇的,由市财政局向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追加文件(或指标追加通知书),区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则按进度拨款)。市财政局定期与各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

(三)用款单位属中央、省驻珠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市级部门(单位)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区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财政有权从其税收返还或应拨专项资金中抵扣。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市级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分级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年度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见附件3。

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良好执业水平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要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财政部门监管。

第五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准。为规范管理,市财政局对本规定出台前已经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凡属到期且不再延期的,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市政府批准撤销后,资金结余缴入国库。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总额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市财政局认为不需提供的除外)。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市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要求,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报送市人大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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