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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关于解决自主创新型企业融资措施

时间:2016-03-15   作者: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珠字〔2006〕8号),解决自主创新型企业融资问题,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推进自主创新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建立适合自主创新型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制度,逐步完善该类企业征信评价体系。组织工商、税务、银行、通信、电力等机构提供信息资源,加快自主创新型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建立,推动自主创新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实现社会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同建立企业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表彰诚实守信的自主创新型企业,树立信用典型,大力宣传和推广信用管理先进模式和经验。

   (二)商业银行与自主创新型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支持商业银行设立专门机构全面负责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问题,专门扶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三)发挥政策性金融扶持优势,支持创新型企业利用信用保险开拓国内外市场,规避交易信用风险。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信保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鼓励地方金融机构逐步拓宽担保范围,优先选择拥有知识产权、成长性较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试点,解决自主创新型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难题。鼓励建立政策性的权威评估体系,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品的未来效益进行合理评估。以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融资服务为基础,建立完备的基于知识产权的融资体系。

   (五)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形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鼓励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对贷款风险的分担、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助、信用担保服务的奖励,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风险补偿、信用担保激励机制。推进信用担保工作的发展,在良好的风险防范机制的前提下,适当放大担保资金的倍数,使更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通过信用担保得到发展资金。

    二、发挥政府公共服务在构建和谐金融生态中的协调作用,加强银企合作

   (六)构建和谐政、银、企关系。不定期地组织召开金融工作恳谈会,组织媒体、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的高管人员就企业融资需求以及银行金融服务产品等广泛的金融问题进行沟通,了解各方所需,创造银企沟通交流平台,实现银企合作和双赢的目的。

   (七)将改善金融生态作为政府部门的业绩考核指标。把改善金融生态纳入我市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实施改善金融生态与发展地方经济业绩相关联的激励机制,着力加强政府金融公共服务。

    三、推广“四位一体”贷款模式,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以担保公司为媒介,以各类银行金融机构资金为主,解决自主创新企业的融资问题

   (八)“四位一体”贷款模式,是由政府、担保公司、银行和企业组成的合作融资模式。由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协调,组织有意参与此项计划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信用担保公司,由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相关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

   (九)由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担保公司推荐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贷款项目,经担保公司初审,提交参与此项计划的银行,经银行审查通过,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直接贷款,由担保机构担保,结算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管理、结算、回收。在该模式下,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与企业共同分担风险。该模式还可以演绎为“多位一体”,即由多家担保公司参与的模式。

   (十)“四位一体”贷款模式风险分担机制包括: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向合作银行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承担100%还款责任,市政府出资设立风险保证金,合作银行的合作贷款规模按风险保证金的20倍放大。风险分担机制的具体办法由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制定。

    四、制定扶持政策,加快自主创新型企业上市进程,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

   (十一)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以上市为目标的改制工作,采取以下扶持政策:

    1、原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政策保持不变。

    2、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作非交易过户处理;涉及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属地方收取的各项费用,给予减免。

   (十二)对自主创新企业上市后的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发改、科技、经贸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国土部门优先提供企业所需工业建设用地。在环保审批、规划等方面,环保、发改等部门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十三)鼓励我市企业“买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涉及具体问题的实行一司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十四)政府对新上市和再融资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给予以下奖励:

企业完成股份改制后,市政府给予5万元的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企业,市政府给予20万元的奖励;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奖励;在境外上市成功并确定募集资金主要投放在本市的企业,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上市的,市政府给予6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奖金从自主创新研发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积极创造条件吸纳个人、民间组织进行风险投资,吸引风险投资基金落户珠海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积极引入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资本,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扶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构造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逐步由政府主导向“民营官助”为主的模式转变。协调组织民间闲置资金,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及高科技企业参与风险投资,吸引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我市的风险投资市场。

   (十六)制定专门政策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注册。对外地创投公司到珠海投资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给予奖励;对创投企业在我市进行投资的科技创新项目,自主创新型企业研发专项资金优先考虑进行支持。对于设立在珠海的风险投资基金,政府相应出资3-5%作为种子基金给予支持;对成长阶段的项目,与风险投资基金合作进行多种形式的投入;对拟上市企业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以专项解决申请IPO阶段的资金紧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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