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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限须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2016-09-17   作者:珠海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限须提交的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
6、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银行资信证明、上一年度纳税证明、股东情况、董事长或总经理证明;隶属企业无印章的,须提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字样公证书。(外国公司的上述证明须以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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