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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须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2016-09-17   作者:珠海企优金牌商务  【原创】       阅读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须报经审批的,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银行资信证明;隶属企业无印章的,需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字样。(外国公司的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外文证书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由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对常驻代表的委派书,以及常驻代表的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身份证明指外国人士的护照和签证页;港澳人士的港澳身份证及通行证;台湾人士的台胞证和台湾身份证;持中国护照人士的护照及外国长期居留证明。)
5、地址使用证明:
场地为隶属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
场地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隶属企业提供给代表处使用的证明原件。
6、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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