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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注册地址最新规定之《横琴新区管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07   作者:珠海企优金牌  【原创】   

横琴注册地址最新规定之《横琴新区管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办法》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文了解下横琴注册地址最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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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维护新区市场监管秩序,促进新区改革创新发展,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有关事项的通知》(珠横新办函〔2015〕89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下称集中办公区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管委会认可的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提供和管理,允许多家商事主体使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下称管理单位),是指区商务局和其它由区管委会授权的招商引资服务机构。

管理单位设置集中办公区域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商事登记机关实地检查后符合住所条件的给予备案。

 

第三条  可以入驻集中办公区域的商事主体类型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条  集中办公区域入驻商事主体(下称入驻商事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经营场所不属于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

入驻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管理单位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

(一)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引进人才的项目或者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其它重点项目的,可以向区商务局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

(二)在一体化区域香洲片区拥有经营场所的,可以向区商务局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

(三)属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其他招商引资服务机构引进的项目,可以向对应的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

 

第六条  (一)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拟设立商事主体:提交由全体出资人签署的集中办公区域住所申请表、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已设立商事主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的集中办公区域住所申请表、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承诺书以及商事主体资格证明;非由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还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三)集中办公区域住所申请表和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承诺书的格式,由区商务局统一制定(详见附件1、2)。

 

第七条  管理单位同意商事主体入驻集中办公区域的,向商事主体出具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证明。

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证明的格式,由区商务局统一制定。使用证明中载明有效期限为一年。

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证明应当包含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商事主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说明。

 

第八条  商事主体入驻集中办公区域的,其登记的住所应当标明“(集中办公区)”字样。

 

第九条  入驻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商事登记机关关于住所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入驻商事主体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其住所的实地检查,确保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书能够正常送达。

入驻商事主体应当向管理单位提供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2个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络方式信息。联络方式信息发生变更的,入驻商事主体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单位。

 

第十条  管理单位协助入驻商事主体处理针对集中办公区域住所的检查、文书送达及其它来访来函。双方应当就上述事项的处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相关部门对入驻商事主体的住所进行检查的,管理单位按照与入驻商事主体约定的联系方法即时通知商事主体。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向入驻商事主体的住所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文书的,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入驻商事主体,能够取得联系的,可代为签收文书;无法取得联系的,不予代签收文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商事主体自行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单位应当将代商事主体签收文书和通知商事主体的情况记录在册,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联系一次入驻商事主体。

商事登记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联系入驻商事主体的,可委托管理单位进行联系。

管理单位无法联系入驻商事主体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机关核实后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珠海经济特务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商事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它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无法联系入驻商事主体”,是指管理单位在工作时间内分别两次拨打入驻商事主体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全部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且联系不上,两次拨打电话间隔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不超过48小时。间隔时间不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或者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入驻商事主体提供实际经营地址,或者要求入驻商事主体前往商事登记机关或者其它相关部门接受检查或调查,入驻商事主体拒绝配合的,商事登记机关或者其它相关部门将该情况书面告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据此出具无法联系入驻商事主体的书面证明并交至商事登记机关或其它相关部门。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它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入驻商事主体被商事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者被商事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认定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迁出集中办公区域,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住所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申请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证明续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续期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三)项所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证明期限届满前12个月内纳税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的纳税证明。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单位不予续期:

(一)商事主体未在集中办公区域使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期的;

(二)商事主体申请续期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商事主体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不符合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未获续期的,商事主体不得继续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住所变更手续。

对商事主体未获续期的,管理单位不再承担本办法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义务,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商事主体自行承担。

对商事主体未获续期的,管理单位应当于集中办公区域使用期限届满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商事登记机关。

未获续期商事主体不办理住所变更手续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将商事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七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情形、在本办法修订前已入驻集中办公区域的,入驻集中办公区域未满一年而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同步备案经营场所,或者迁出集中办公区域。

 

第十八条  投资者或者商事主体在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单位应将其列入集中办公区使用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或商事主体,不得入驻横琴新区集中办公区域。

 

第十九条  区商务局开发集中办公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集中办公区域管理首次申请、续期等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并与区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企业专属网页对接,全面提升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和商事登记便利度。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管理、协调集中办公区域有关事项。

管理单位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络员。

管理单位建立统计制度,每季度汇总统计集中办公区域使用情况并向区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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