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须提交哪些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须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受托受理的,另需提交项目合同原件和发包(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验资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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