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哪些职权?

外资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哪些职权?

 答: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职权是按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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