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何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答:是指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前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以下情形:

(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3)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4)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5)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境外传播媒体)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6)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7)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

(8)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9)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10)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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